[討論]站長你是不是已經準備坐牢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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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o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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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chiouss »

aweisoft 寫:如果不放些會吸引人的東西的話
那麼論壇怎麼會有人呢
如果你想讓你的網站建不得光的話,你可以這樣做,但是路不是只有這一條。何況那種網站這麼多,你的站又沒比人家大,吸引人靠這個?別傻了!
jwxi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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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wxinst »

剛剛記起來= =
用討論區, 比起論壇會比較好
因為論壇真的很亂....

我寧願叫討論區, 這樣子也會比較特別 :mrgreen: :mr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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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markhsu
星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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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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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站長你是不是已經準備坐牢了呢?

文章 ckmarkhsu »

brianfang 寫: 台灣目前還是有好幾個大型論壇在提供BT和CB下載
即然是犯法的
難道他們都不怕嗎???
還有網路上的明星圖片實在是很難取得原創者的同意
感覺經營論壇處處是地雷的感覺
隨然現在風平浪靜
但到了要抓的時候
又有誰敢說誰是無罪的呢
因為卡提諾的大頭在國外,死的不是他:p

樓上說請國外主機商提供資料,老實說實務上窒礙難行...
台灣深藍vBulletin技術論壇

vBulletin 論壇系統,內建

「0 修改新增插件」「完整附件功能」「無限深度子論壇」「進階權限管理」「前台 AJAX 即時管理」

歡迎研究:)
御津闇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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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5
註冊時間: 2001-11-17 10:59

Re: [討論]站長你是不是已經準備坐牢了呢?

文章 御津闇慈 »

ckmarkhsu 寫:
brianfang 寫: 台灣目前還是有好幾個大型論壇在提供BT和CB下載
即然是犯法的
難道他們都不怕嗎???
還有網路上的明星圖片實在是很難取得原創者的同意
感覺經營論壇處處是地雷的感覺
隨然現在風平浪靜
但到了要抓的時候
又有誰敢說誰是無罪的呢
因為卡提諾的大頭在國外,死的不是他:p

樓上說請國外主機商提供資料,老實說實務上窒礙難行...
其實也不算窒礙難行
只要有潛入進去之後
提供一些圖片給FBI並且說明有的沒的
就有可能主機商應映要求提供資料給警方
jwxinst
竹貓忠實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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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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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wxinst »

這也不用請外國轉達去台灣了XDDDD
因為他已經犯了國際法了....
而且在美國本土也已經犯了聯邦法, 州法, 地區法.... :mrgreen:

包括專利法, 版權法, 著作權法,
http://www.americamember.org/usavip/ser ... wledge.htm

像我在美國, 只要有下載過BT, 根本就有犯罪了
只差在會不會被抓

不過要捉下載BT的人還算是小數
大量打擊的是提供這種平台的站長 還有那些只為利益而不限制客戶的主機商...

點對點的技術, 我想這不用解釋了...
要追蹤很難, 不過警方一定要他們的方法
只是找起來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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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xi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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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wxinst »

http://www.americamember.org/usavip/ser ... wledge.htm
美國在1976年頒佈了版權法對著作權的加以法律保護。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包括著作、音樂、戲劇、舞蹈、電影、錄影製品、錄音製品、外形設計和電腦軟體程式。美國的版權保護法也保護外國人的著作,如果該著作是在美國境內第一次發表,或在美國境外第一次發表時該作者居住在美國境內,或者該作者的居所國是同美國有雙邊條約、或是某個國際公約的成員國. 在作者所在的國家不是國際版權公約和波恩公約成員國的情況下,如果該著作是發表在與美國有雙邊條約的國家內,該著作也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人可以事先有準備地將其著作在某個有關的國家發表。 總之, 任何人或任何國家的著作,通過有準備的發表,都可以最終獲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
所以就算在台灣發表的台灣人, 只要台灣政府有屬於任何一個國際組織成員國,
而這個原作者(最明顯是電影和音樂), 發表的被侵權一旦在美國本土被發現, 美國政府即馬上採取聯邦知識產權保護, 被告們將有可能民事 / 刑事被控告:, 非法傳播, 非法公開, 非法售賣, 非法錄製, 非法製作

但如果像台灣論壇發享BT, 到底龍頭在國外怎麼追究?
只要該原作品(電影, 音樂, 圖片, 動畫....)是經過正途和公開式發佈, 已經可以獲得國際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即該組織的所有合同成員國都必需要給予該原作品產權保護。

可是, 如果該原作品沒有正途地公開, 就像免費軟體, 但是被別人侵權, 到底要怎麼去追究?
這可以從比較發表的作品的時間, 還有作品的概念, 必需要有證人, 或者任何有信望的品格證人, 或者任何開發時寫過的草稿

不過, 這種情況, 也同時可以受到個別國家的國民法 / 普通法 (Common Law)以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 和 商業(專利)條例, 民事訴訟, 或者 刑事條例控告對方非法製作, 非法播放, 非法公開, 非法錄製等....
在美國有一些州,其中包括加州和紐約州,已經通過有關法律保護個人的出版權利,並限制將公民個人的肖像、名字、聲音、簽名用作商業性的出版。有些州只規定了保護某些名人在這些方面的權利,但有些州則保護所有公民在這方面的權利。有些州規定,只有在某人去世75年後,才能使用某人的肖像、聲音、簽名等用作商業用途。
比如說之前小竹子的頭像被盜, 也假如說他住在New York, 該盜轉者可以被控告侵權 :mrgreen:

因為每個國家都有對外國商業機密的保護, 同時也限制了國內所有商業機密: 個人私隱保護條約, 的說明下, 就算是執法機關上門要求主機商提供客戶的資料, 或者暫時運走所謂的證據 (電腦, 主機, 文件....), 主機商都可以提出反對
至於能否在執法機關擁有法院頒發的 搜索和完全執行法令之下提出反對....我很少聽到在國內有這種情況

不過大多數的法官都不會簽署, 因為這個會導致很多嚴重後果....

不過這種對抗的做法, 我想在只有大多數發生在國外, 因為國外的法律是很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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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62306
星球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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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8
註冊時間: 2005-02-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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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3062306 »

小弟路過...法律問題...我不太懂...

但上面的大大有提bt...執法其實比較多阻礙

bt本身不是犯法...只是一種技術...下載快一點的技術(這昆原創者的意念)

只是有人用合法的bt下載不合法的東西而已...

bt基本上是一定不會全面禁用的...

只可以防止人們利用bt做一些不合法的事...

用bt下載共享軟體當然合法!!外國一些公司也是用bt給客戶下載game/試用版等等...

又要不影響bt正常運用...又要禁止不合法bt下載...的確有一定的難道...

如果不想坐牢...我的做法...有殺錯...無放過... :lol:
自己友
拜託拜託>///<
註冊做會員....讓論壇多一點人流吧!!!

大家都是phpbb的子女~
一起交換論壇來提升自己論壇的水準吧
chio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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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41
註冊時間: 2002-11-29 18:19

文章 chiouss »

233062306 寫:小弟路過...法律問題...我不太懂...
但上面的大大有提bt...執法其實比較多阻礙
bt本身不是犯法...只是一種技術...下載快一點的技術(這昆原創者的意念)
只是有人用合法的bt下載不合法的東西而已...
bt基本上是一定不會全面禁用的...
只可以防止人們利用bt做一些不合法的事...
用bt下載共享軟體當然合法!!外國一些公司也是用bt給客戶下載game/試用版等等...
上面說的這些都沒錯。P2P 只是一種技術,只是被拿來做壞事而已,不代表這技術本身是錯誤的。不過,日本 Winny 的作者就因為這樣被抓去了,詳細的原因我不清楚,但是有沒有罪這件事情要看法官怎麼說才有用,所謂的公平和正義不要太過於期待比較好。
jwxin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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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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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wxinst »

嗯沒錯啊, BT和P2P技術不是非法
我指的只是目前下載電影, 音樂, 圖片, 動畫, 軟體, 等等非授權(非法擁有)

以前這個技術開發出來, 不是下載電影
應該是分享一般的檔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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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津闇慈
竹貓忠實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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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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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御津闇慈 »

jwxinst 寫:嗯沒錯啊, BT和P2P技術不是非法
我指的只是目前下載電影, 音樂, 圖片, 動畫, 軟體, 等等非授權(非法擁有)

以前這個技術開發出來, 不是下載電影
應該是分享一般的檔案而已
http://www.tipo.gov.tw/search/fulltext_search.asp
請搜尋BT相關文章
jwxinst
竹貓忠實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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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wxinst »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 ... ook_47.asp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http://www.freepen.org/eassys/01/2005-03-16c.php
http://www.freepen.org/eassys/01/2005-01-04.php

http://www.protocol.com.cn/viewthread.p ... BitTorrent

以上的四篇文章...有一個不同的地方就是在條文上的註明...
香港的條文沒有註明到 下載, 反而用"分發"

至於使用 BT+下載會否構成侵權, 非法, 或者遭受 刑事, 或者民事訴訟...我認為看了這一篇會有更深入的了解...

http://www.freepen.org/eassys/01/2005-06-13.php
雖然條文是香港的...
其中分佈Torrent檔是否等同首種?
這裡就很明確: 單純的發佈只頂多是被控告民事...
我很喜歡他那個比喻=.= :mrgreen:
簡單點說,販賣盜版光碟是犯法的,但告訴人哪兒有盜版光碟賣,而不是販賣光碟,那就不犯法了。發佈Torrent檔,而不真正做種發佈的話,單是發佈Torrent檔是不可能被視為犯罪的。
不過單純的發佈(機會很微吧...)可能會引起民事追究...
畢竟, 你是提供未經授權的公開傳輸途徑的人 :oops:

法律條文...俺還是沒什麼資格說囉=口=
(雖然俺想當律師....)

還有一件事, 各位新手站長喔, 你要是打算開這類的東西
attachment (附件)請不要讓會員上傳這類的檔案
大多數人都用.rar, 或者.zip來打包了
不過盡量阻止還是好, 如果你硬著要開發這種服務=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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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o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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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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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chiouss »

御津闇慈 寫:
jwxinst 寫:嗯沒錯啊, BT和P2P技術不是非法
我指的只是目前下載電影, 音樂, 圖片, 動畫, 軟體, 等等非授權(非法擁有)

以前這個技術開發出來, 不是下載電影
應該是分享一般的檔案而已
http://www.tipo.gov.tw/search/fulltext_search.asp
請搜尋BT相關文章
那個鳥蛋著作權法拿來這樣用很有爭議性,早在成大 MP3 事件的時候我就和我學長們討論到昏天暗地了。

但是因為法律這樣訂的,在它還沒改之前它還是有效,所以我前面就說了,不要太期望所謂的公平和正義這種東西,它們不存在。
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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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17
註冊時間: 2005-03-05 15:29

文章 DL »

jwxinst 寫: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 ... ook_47.asp
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的要求,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除既有之「重製權」等權利外,已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如果民眾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圖片或影片等著作,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民眾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權利人依法告訴,該多數人均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眾自己利用BT軟體,自網路下載而同時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雖不是以架設網站供人大量下載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至於網路上流傳「BT下載者不構成違法…」之訊息,與上述說明不符,應予釐清指正。
http://www.freepen.org/eassys/01/2005-03-16c.php
http://www.freepen.org/eassys/01/2005-01-04.php

http://www.protocol.com.cn/viewthread.p ... BitTorrent

以上的四篇文章...有一個不同的地方就是在條文上的註明...
香港的條文沒有註明到 下載, 反而用"分發"

至於使用 BT+下載會否構成侵權, 非法, 或者遭受 刑事, 或者民事訴訟...我認為看了這一篇會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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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佈Torrent檔是否等同首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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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他那個比喻=.= :mrgreen:
簡單點說,販賣盜版光碟是犯法的,但告訴人哪兒有盜版光碟賣,而不是販賣光碟,那就不犯法了。發佈Torrent檔,而不真正做種發佈的話,單是發佈Torrent檔是不可能被視為犯罪的。
不過單純的發佈(機會很微吧...)可能會引起民事追究...
畢竟, 你是提供未經授權的公開傳輸途徑的人 :o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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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俺想當律師....)

還有一件事, 各位新手站長喔, 你要是打算開這類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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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jwxinst »

DL...我覺得這就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帶之一
假如說著作權人沒有作出反應, 作出追究, 那麼警方(執法部門)一旦要掃蕩這些論壇, 或者網路平台,
到底他們要檢控他們什麼?

因為著作權和版權是不一樣的, 特別是電影, 著作權應該是整個劇組, 和製作人員
而版權則是電影公司和監製。
著作權(Author's Right):宣稱為作者的權利。其中的 Moral Rights (恕我不懂得翻譯...)是不可以轉讓的。因為一件作品的作者始終只有一個(人、組織、或是其他個體)。
版權(Copyright):出版及發佈的權利,可以轉讓。有不少創作人只有著作權,版權卻售給了出版商。

根據香港的版權法例 即第528章

以上我們討論的香港法例, 正是第528章 第118條製作侵犯版權物品等或進行侵犯版權物品等交易的刑事責任

這就是有趣的地方:
參考香港版權法例 第528章 第23條因複製而侵犯版權
(2) Copying of a work means reproducing the work in any material form. This includes storing the work in any medium by electronic means.
(2) 複製任何作品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並包括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
或者
第528章 第22條 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第528章 第24條 以向公眾發放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
(4) 在本部中,凡提述發放作品的複製品,包括發放原本的作品及發放電子形式的複製品。
可是以上的條文, 可能被第528章 第27條中約束了所謂侵犯版權的定義
(4) 如以器具接收藉電子方法傳送的影像或聲音而將作品公開表演、播放或放映,因而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則發送影像或聲音的人及(如屬表演)表演者,均不視為對侵犯版權負責。
(4) Where copyright in a work is infringed by its being performed, played or shown in public by means of apparatus for receiving visual images or sounds transmitted by electronic means, the person by whom the visual images or sounds are sent, and in the case of a performance the performer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responsible for the infringement.
然而, 此條文也存在灰色的參議:
一. 如何為公開?
二. 製作並復製並不受此條文的保護, 公開是否有所謂"分發"的同等意思?
三. 如公開與"分發"有同等的定義, 公開播放任何屬合法版權之聲音是否有"分發"與其他人?
(開車時開音樂....)

跟據台灣的法例(見下面的著作權FAQ)
下載MP3交換網站的歌曲,然後在公眾出入的公開場所播放給大家聽,涉及重製及公開演出的行為
而根據第528章 第32條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藉電訊系統傳送該作品(但並非藉廣播或藉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而傳送),而他是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將有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藉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接收該傳送而製作的情況不作出該傳送,則該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而同時, 我知道許多論壇都會有專人(團理隊)製作的BT電影, BT電影都會先插入一些論壇專屬的開頭片(宣傳此BT由XXXX論壇製作,), 即屬改裝, 可以跟據以下的條文作出追究, 事關宣傳及標明製作出處
(3) 如向公眾提供或以電子形式向公眾發放的電腦程式的複製品附有一項陳述,述明─
(a) 在該複製品如此發放或提供的日期某被指名的人是該程式的版權的擁有人
(3) 就第(1)(c)款而言,有關的貿易或業務是否包含經營經特定設計或改裝用以製作版權作品的複製品的物品,並不具關鍵性。
經過編輯的影片 / 音樂有可能被追究 (第528章 第92條 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但是, 以上的92條 因以下的條文約束了製作的工具
第528章 第93條 權利的例外情況
(2) 該權利不適用於電腦程式或任何由電腦產生的作品。

法律是永遠存在一個灰色參議的界線, 因為過於實行標明將會使澄清和告訴事實上引起錯誤

第528章 第35條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涵義
第528章 第35A條
電腦程式的複製品或與電腦程式載於同一物品的某些其他作品的複製品並非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將BT的情況說了出來...., 則侵權

到底單單是下載能否構成罪行?

(以下的解答多以台灣的著作權FAQ解答)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Q&A的解答


一. 以台灣和香港的法例, 都以分發作為作義(台灣則更加明確: 傳輸),
(2) 任何人未獲作品的版權擁有人的特許,而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在本部中,凡提述作出受作品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即提述─
(a) 就該作品的整項或其任何實質部分;及
(b) 直接或間接地
作出該作為,而任何介入作為本身是否侵犯版權則不具關鍵性。
參與分發過程, 或者介入(可視鼓吹), 則如台灣的傳輸協定一樣, 則有告訴追究的責任。


二. 網絡平台提供BT技術, 音樂, 未經授權的保護軟體, 是否, 如商人知情下提供或者出租店舖給盜版事業, 是否違法?


在網路上提供平台讓消費者交換MP3音樂,是否會侵害著作權?如將MP3網站上的音樂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或在公開場所播放時,是否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使用網路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事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因此,經營MP3音樂交換網站者,如明知自已或利用其平台交換音樂檔案的人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卻提供網有利用其交換平台擅自上傳或下載他人的歌曲,將涉及重製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此時網站及參與交換盜版音樂檔案的人,須視其行為之狀況分別負擔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的民、刑事責任。
  - 下載MP3真的是侵權嗎
至於下載MP3交換網站所提供的歌曲播放給自己或家人聽,或加以燒錄,也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 分享歌詞也會構成不必要的侵權
如果事先未取得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22、§26、§91)
  - 普遍的討論和分享檔案來源
將有關音樂或影片之他人網址轉貼, 在網路聊天室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著作權法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鏈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如係將他人影片、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3Ⅰ-5、§3Ⅰ-10、§22、§26之1)
成立之網站非屬營業性質,其網站供給的資料如屬音樂錄影帶(MV)、廣告(CF)、刊登雜誌內頁部分文章等內容是否會涉及版權問題.
(可參考: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owTa ... stnum=9981)
有沒有營利行為並不是檢驗的惟一標準,在網站上放置未經授權的著作供人瀏覽或下載已經是侵權的行為。
以上兩點怎麼去解釋?
1. 假如直接提供下載點,或者下載頁面, 已經構成侵權共犯
2. 假如網站是標明下載未經授權的作品, 發享該網址也已經構成侵權共犯(當事人必需要標明分享的原因是 下載軟體, 音樂, 電影.....),否則, 分享仍然沒有問題
3. 參考另一律師的回應, 單純的轉貼, 包括超連絡同時只是指向某一個特定的地方, 並沒有重製作品的問題, 則可以在侵權的情況上存在灰色地帶, 而且更加不應該被追究侵權 (情況不包括發佈此MP3, 軟體之首種 / 真正發佈者)。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owTa ... stnum=9303


三. 若網絡平台提供及開放短片或者公開播放試片, 則可免於侵權, 因該法權人已被註明是試用片

現在的法律,差不多都是針對在有利益(包括租賃, 售賣)的非法復製品, 若BT分享的首種, 要構成刑事最主要的三個要點:

一. 必需證明該疑人為製作者
二. 未受合法版權人的授權, 便自行或授權他人作出任何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三. 分發的行為有個人利益, 同時損害合法版權人的擁有權的程度,

則可以馬上提出撿控

但若(例: 影片) 經過修訂, 或者屬第二方提供 (如電視台播放的電影), 則第三者的錄製並非侵權(只供自己或者家居使用), 此錄製稱為: 重製
但若第三者可以因而與更多的第四方(如朋友)提供(分發)

首種也不一定會被定罪, 因為以上這個例子的確是沒有犯罪

這個蠻值得參考看看的PDF文件
http://ccms.ntu.edu.tw/~ypchiou/Intro_C ... 060102.pdf
或者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1%97% ... C%E6%AC%8A

至於香港最新2006年知識產權相關的最新修訂, 則可參考
http://www.ipd.gov.hk/chi/copyright/booklet.pdf
最後由 jwxinst 於 2006-07-11 08:55 編輯,總共編輯了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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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問題不要緊可是沒有發文格式、問題不夠詳細情況,難道要用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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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問題的技巧
http://www.phpbb-tw.net/phpbb/viewtopic.php?t=4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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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hpbb-tw.net/phpbb/viewtopic.php?t=22832
brian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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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brianfang »

那在論壇討論盜版軟體破解安裝或燒錄有沒有問題呢
只是討論只以
●架設主機作業系統:Linux Server
●使用版本:phpBB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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